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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企业发展现状(矿业行业发展趋势)

发布时间:2024-10-22

我国矿业资本市场的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

我国矿业资本市场主体问题主要在于地质勘查业的改革与建设上。地质勘查业改革的滞后,地勘队伍为政府的附属,其结果就是勘查资金只能依靠国家财政投入,地勘队伍不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地勘队伍很难像企业一样通过市场筹集资金,在市场的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

矿业资本市场层次单一,不利于矿产勘查开发筹融资,需要建立多层次的矿业资本市场。因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矿业经济结构,适应我国矿业经济转型的自身要求,也是我国资本市场完善自身结构、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安排。当然,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仅仅是起步,而如何运行、管理才是最大的问题。

要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以探矿权为核心的矿业权市场,特别要大力搞活探矿权二级市场。可以在全国建立一个统一有序的矿业权交易所,并在主要地区建立若干个分所,形成矿业权市场信息网络,为矿业权流转提供反应迅速、交易简便的平台。

以矿业权市场为核心的市场体系还没有形成,如:矿产勘查资本市场、矿业权市场的若干中介至今还处于缺位状态;矿业权市场覆盖的范围还很有限,大多数是以省为单元形成的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尚需进一步努力。(2)矿业权一级市场垄断性强,严重影响矿业权二级市场作用的发挥。

当前,我国矿权市场建设处于初期阶段,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加快推进矿业市场体系建设,培育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矿业组织,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矿业发展新模式。 原有高度计划经济体制对矿业发展阻碍分析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建立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管理体制是高度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矿业发展趋势与动态

1、矿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一是产业结构合理化——即产业结构现代化、初级产品与高新产品的比重合理、生产规模适度,生产过程现代化;二是矿产工业品是高深加工产品、高附加值的产品;三是全行业国际化经营能力要达到相应的水平。

2、洛阳钼业:矿业巨擘的转型之路与未来展望 洛阳钼业,作为国内矿业行业的领军企业,凭借其多元化的业务板块和战略转型,正从一个国企巨头逐步转型为全球矿业的攻守兼备者。其铜钴板块的强劲表现,成为驱动业绩增长的关键动力。

3、在全球并购市场上,Wheaton Precious Metals收购Orion Resource Partners的金属资源交易价值达到了3亿美元,显示了行业资源整合的活跃。同时,嘉能可的90亿美元收购泰克煤炭业务,预示着能源转型下的行业重组趋势。江西铜业通过增持股份应对亏损的策略,显示出对市场动态的敏锐洞察。

4、另外,将商业性矿产勘查与矿业一并划入第一产业,也有利于促进矿产勘查更好地融入矿业。 进一步发挥市场在勘查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明确市场化是商业性矿产勘查改革的方向,所有的政策和国家投资都应服务于推进和引导市场发展的目标。

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

1、通过国家投资进行公益性地质工作和战略性矿产评价,降低了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投资风险。 (3)完善信息服务制度,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基础地质信息服务。

2、受商业性矿产勘查体制转型难度较大的影响,当前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需求旺盛和有效供给不足并存,勘查登记和矿业权交易活跃与资源增储缓慢并存,在旺盛的需求条件下,却没有出现与之相适应的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的繁荣景象。

3、面对矿产资源需求量的强大压力,我国需要大力发展商业性矿产地质勘查工作,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实现矿产资源可持续供给。 商业性地质工作是我国地质勘查工作的主体,这是商业性地质工作的作用所决定的。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现状 逐步建立、健全矿山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 1986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条款中明确了矿山勘查与开采的法律程序、法律责任,形成了系统的管理体制来约束矿山企业减少环境污染及承担环境治理责任。

法规建设与政策制定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确立了矿产资源开发必须贯彻“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2009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出台,弥补了《矿产资源法》的立法不足。

矿山废水主要来源于矿坑水、废石场淋滤水和尾矿池废水。矿山废水排放量大,持续性强,污染范围大,影响地区广,而且成分复杂,浓度极不稳定。其后果是危及人体健康和其它动植物的生存,危害工农业生产。

过度开采和无序开采导致矿业秩序混乱,矿山数量激增,部分企业见矿就采,偷采保安矿柱,导致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急剧爆发。 环保意识薄弱,为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境保护和预防措施,如废渣随意堆放、废水任意排放等。 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对可能引发的地质环境问题无法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现状 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西南地区各级政府相继制订和建立了一些相关的政策和法规。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并于1996年8月29日修订。